法援在身边 ⑮|对余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市法律援助处 2026-07-03 11:54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大家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第十五期

对余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本案由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黄翠柔律师承办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办案结果

■案件点评

案情简介

余某与丈夫袁某在2021年8月登记结婚,2021年11月儿子出生后跟随双方生活,并由余某负责照料。2022年8月,袁某趁余某上班时间,将孩子偷偷带到老家,致余某无法与孩子相见。此阶段正是孩子需要母亲照料陪伴的时候,却被强行与母亲分离,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且严重侵害了余某作为母亲的权益。余某日夜思念孩子,曾多次恳求丈夫让其与孩子相见,均被拒绝。2022年10月,余某到万江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余某的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余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黄翠柔律师担任余某的代理人。

办案经过

黄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情况。经过查阅、分析受援人的证据材料,并向其调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黄律师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一是是否准予双方离婚;二是孩子不满两周岁时应当由谁抚养;三是精神损失与误工费是否支持。黄律师为余某起草了起诉状,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直至十八周岁止;三、因被告抢夺、藏匿儿子,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1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涉及孩子的抚养权,申请人获得孩子抚养权最有利的方式是争取法院在孩子两周岁内做出判决。黄律师在接到法援处的指派后,便快速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并且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希望法院尽快安排开庭及出具判决。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黄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需要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方准许离婚。本案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争议焦点二,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受援人向法院提供了孩子的出生证明、收入证明等,在庭审时,孩子不满两周岁,故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原告。而被告作为孩子父亲,其对孩子仍具有抚养义务,结合被告工作收入,其应支付2000元/月的抚养费,直至儿子十八周岁。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精神损失和误工费的依据是被告将小孩抢走导致精神状态不佳,原告为了寻找儿子产生了误工损失。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于2023年1月到某地寻找儿子,但被告拒不让原告与儿子见面,原告向某派出所报案。

被告辩称,一、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三、被告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1年11月生育儿子。2022年8月底,被告将儿子带走至老家某省,跟随被告父母生活,至今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误工费的依据是被告将小孩抢走导致原告精神状态不佳,原告为了寻找儿子产生了误工损失。经查,原告于2023年1月向某派出所电话报警称,其已到某省寻找儿子,但被告拒不让原告与儿子见面。原告提交了一份声明,拟证明其父母同意协助其抚养儿子。

另查,原告主张其在东莞工作,月收入4000元,被告主张其在企业工作,月收入5000元至6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小孩不满两周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作为母亲的原告直接抚养,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东莞地区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被告按1500元/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误工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袁某提起上诉。答辩期间,承办律师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建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上诉争议焦点“婚生儿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进行析明。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和谐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温暖的家庭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努力、包容和爱,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基础。即使婚姻破裂,双方仍应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共同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

  • 审   核:罗筠
  • 终   审:莫佛基
  • 关键词:法律援助,案例,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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